北宋大法官 第815节
作者:
南希北庆 更新:2024-06-29 18:39 字数:4111
许芷倩问道:“难道张庭长已经料到检察院会来控诉我们?”
四小金刚立刻都看向张斐。
张斐摇摇头道:“我并未有料到,我只是认为苏检察长的律学造诣,又是更上一层楼,进步可比你们要快,至少你们并没有对这法报的内容,提出任何质疑。”
蔡卞诧异道:“难道法报的内容真的有问题?”
张斐道:“从司法角度来说,这绝对有争议的余地。”
蔡京问道:“那我们如何应对?”
“接!”
张斐笑道:“检察院的这番起诉,对于公检法而言,是利大于弊,我们不但能够从中获益匪浅,同时也能够补全我们公检法的制度。”
补全制度?
四小金刚和许芷倩都是一脸困惑。
而此时检察院起诉皇庭的消息,已经传了出去,可真是令人是大跌眼镜。
因为大家都不觉得这原则有什么问题,即便有问题,也不至于检察院直接控诉皇庭,要知道之前检察院与皇庭一直都是非常有默契的。
这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?
但不管发生了什么,这个瓜是必须吃啊!
只不过人们没有想到,这个瓜恁地耐吃。
这可真是峰回路转啊!
然而,皇庭经过审理,还对外宣布,接受了检察院方面的起诉。
皇庭都能被起诉?
这可真是难得一见啊!
这个冬天注定不太冷。
在阵阵刺骨寒风中,百姓围聚在皇庭外面,个个却是热是满脸通红,大汗淋漓,可见来了多少人。
反倒是贵宾席上,不少官员冷得直哆嗦,心里埋怨皇庭也不给他们准备一个小火炉,但即便冷得发抖,双脚冰凉,但兀自没有任何人离开。
因为这个瓜充满着诡异。
不管是外面的百姓,还是里面的官员,他们根本就不明白,检察院方面是以什么理由,起诉皇庭的。
张斐似乎看穿他们心中的困惑,在开庭后,他便笑着向苏辙问道:“还请检察长说明,起诉本庭长的理由。”
这话说的,院外百姓都逗笑了,这也能行?
苏辙站起身来,一本正经道:“根据我们检察院调查,关于这份法报上面的内容,全都是张庭长授意。”
说话时,他扬起那份法报来。
张斐点点头道:“不错,这份法报上的内容,的确是本庭长授意的,本庭长对于这篇文章的每个字,都将负有责任。”
苏辙又道:“但是我们检察院认为,这法报上的内容,违反了任依私契,官不为理的原则,乃是张庭长以公谋私,以此来扩大皇庭的权力。”
张斐问道:“此话怎讲?”
苏辙道:“任依私契,官不为理,确实有包含自由立契的含义,但这只是次要,其中主要意思,是官府不能过多干预民间的债务纠纷,而并非是干预立契的初衷。
民间立契,若有纠纷,官府是可以不为受理的,尽量让契约的双方,依靠民间的规矩去解决,官府秉承这一原则,最多也只能追讨本金,而不能追讨利息,但也只能用苔刑来迫使百姓还钱,甚至不能派人去百姓家扣押财物。
虽然之前张庭长帮助士兵、盐商追讨相应的赔偿,其中也包括利息,但那也只是在双方的和解下发生的。
但是根据这份法报的内容,等同于赋予皇庭强制干预私契的权力。尤其是法报中最后一点,双方必须在契约上写明债务承担,可众所周知,当下的契约,只写定利润分配,而不会写明债务分配,若有纠纷,是双方调解,不会诉讼到官府,而如今皇庭要求写明这一点,就证明皇庭将会介入其中,用司法权,去处理民间的债务纠纷。”
这古代的契约,只规定利润分配,而不规定债务分配,因为契约对于古人而言,只是合作的起点,是没有终点的,通俗一点的说,大家合作的好,那就继续合作,合作不愉快,那就不合作。
这也是为什么古代契约都非常短,不像后世的契约,会写明在什么情况下,发生意外,这债务该由谁来承担。
如果发生纠纷,官府是可以不理会,也很难去理会,因为没有明确的债务明细,律法中也没有这么写规定。
但在京城,汴京律师事务所的新契约已经加上了债务分配的条例。
但那也属于民间事务,官府并没有规定你这么写,因为当时张斐不是大庭长,他只是一个珥笔。
而如今皇庭要求写明债务问题,官府就是要干预,给判决带来依据。
张斐点点头道:“你说得不错,本庭长要求写明债务承担,就是为皇庭强制执行赔偿,提供依据。”
院外立刻响起一阵哗然声。
虽然很多人也不知道为什么会发出哗然之声,也许是被双方争论感染,就觉得这很可怕。
苏辙道:“但是这违反了任依私契,官不为理的原则。”
他为什么纠结这一点,就是因为他的主张,是限制官府的权力,这也是保守派一向的主张,更倾向于道家无为而治,民间有民间习俗,官府就不应该过多干预。
一旦官府有强制执行的权力,那官府就有侵占百姓权益的理由。
这其实跟反对王安石主张,是一个道理。
王安石说得很有道理,司马光也不是不认同王安石的道理,他反对的是王安石借新法扩大的官府的权力。
但你都做不到依法收税,你能做到依法放贷。
收个税,各种支移、折算,你放贷不得七出十八归,你又是裁判又是运动员,这谁能玩得过你。
苏辙也是担忧这一点,你一旦强制执行,那你的人就能冲到百姓家去,收刮一切。
“这并不违反任依私契,官不为理的原则。”
张斐摇摇头,道:“反倒是苏检察长这番言论,有以偏概全之嫌。”
苏辙问道:“张庭长此话怎讲?”
张斐道:“敢问苏检察长,任依私契,官不为理这个原则,是严格规定,官府不应受理任何契约的纠纷吗?”
苏辙摇摇头:“那倒也不是。”
张斐笑道:“有大量的证据,可以证明官府是受理契约纠纷的权力,可见任依私契,官不为理的原则,并非是要求官府不予受理任何契约纠纷,而是给予官府不予受理的权力,但里面还有一个原则,就是要求官员,要依照契约来判定是非对错,而不是由政法来判定是否对错。”
旁边一个士大夫忍不住问道:“这二者有区别吗?”
“有。”
张斐破天荒应了一声,又解释道:“律法是基于道德,追求公平正义的,而契约是追求利益的,假设两个商人签订一份契约,但可惜合作失败,如果履行契约的话,那么一方可能会倾家荡产,甚至于自杀。在这种情况下,官府该如何判定,任依私契,官不为理。只要符合自由、平等、公平的契约原则,就应该根据契约执行。”
又有一人道:“那岂不是说,这利益要高于道德?”
张斐反问道:“诚信属不属于道德?”
那人一时语塞。
苏辙是眉头紧锁,他料想到这一场官司,自己可能不会赢,但张斐对于律例的解释,还是令他有一种挫败感。
经过张斐这么一解释,契约反倒是高于律法,至少是等同于律法。
但好像还真有这么一层意思在里面。
任依私契,这上半句,赋予私契极大的约束力。官为不理,只能说明官员可以不受理,但不是说官员不能受理,这可以举很多例子来说明这一点。
那么一旦官员受理,就还是要任依私契,那么契约就是等同于律法。
这是苏辙没有想到过的。
张斐又笑道:“其实上一场官司,就已经证明一点,那就是契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,那么违反契约,是等同于违法,皇庭当然有权处理任何违法的行为。
从某种意义上说,私契在不违背契约原则的情况下,是要等同于律法的,因为私契对于律法而言,是一种对民间约束的补充。”
这后半句是非常关键,任依私契,原则上就是对律法的一种补充,朝廷也就是这个意思,既然是对律法的一种补充,自然也就是等同于律法,这是契约原则中,一个非常关键的论点,这为皇庭将来处理契约纠纷时,提供强大的支持。
苏辙一怔,不禁傻眼了。
观审的范镇,也是眉头一皱,心道,真是好狡猾的张庭长。
古代的私契,只是两个人的私契,是否法律效力,这个,其实不好说,但官府通常还是偏向于不具有法律效力,就只是两个人的关系,那么官府就不需要介入。
只不过上回税务司告状,告得是地契,而地契可是一种非常特殊契约,因为这份契约将决定税收归属,如果地契不具备法律效应,那这地就可能不是你的,官府就可以收回来,亦或者要求还给卖方。
范镇打官司,就解释为,地税是属于政法,而白契是属于两个人交易,这个交易是有效的,政法是无权否定这个交易是否有效,官府必须给予承认地契的法律效力。
但是这个法律效力,在范镇看来,只是证明这块地是属于当事人的凭据。
可这直接为皇庭,提供强制执行的理由。
只要具有法律效力,皇庭当然就有权干预,如果皇庭都无权干预,那就不具备法律效力。
苏辙又道:“但是任依私契,官为不理的原则,还包括限制官府借机抄没百姓家财。”
他直接提出自己最为担忧的一点,也是要让百姓警惕这一点。
张斐笑着点点头道:“但是基于法制之法,司法必须捍卫个人的正当权益,一份不违反契约原则的契约,就是正当权益,司法必须捍卫双方的正当权益。
稍后,我们皇庭还会颁布具体的强制执行法,在民事诉讼案中,皇庭是无权没收任何人的财物,所以皇庭会采取查封的形式,将涉及到契约的财物束于原地,不动分毫,然后采取扑买的形式,将查封之物,换得契约中约定的赔偿,偿还给契约约定的人。
但如果赔偿方实在无力赔偿,那皇庭就会采取强制劳动的方式,与另一方约定赔偿的方式,关于这一点,之前已经有过判例,本庭长就不对此进行过多的赘述。”
说罢,他又向苏辙问道:“苏检察长还有问题吗?”
苏辙皱眉思索片刻,道:“我们检察院将会对张庭长提到查封制度,进行审查,若有问题,我们也将会继续提起诉讼。”
言下之意,他已经承认张斐对于任依私契,官为不理的解释。
张斐笑道:“非常欢迎检察院监督。而且,我们皇庭为了方便检察院的监督,将会设立一种听证会的方式,但凡检察院对于皇庭的司法解释有任何质疑的,我们皇庭都会举办这种听证会,进行辩论。因为我们皇庭对任何律例的解释,也都必须依从司法条例,同时我们自己也将严格遵守。”
难道这一切都在他的预计之中?苏辙不禁沮丧瞧了眼张斐,我这一告,你马上弄个听证会来方便我告你,你肯定是早有准备,你这么神吗?但他也只能说道:“多谢张庭长。”
第六百一十三章 破釜沉舟,背水一战
听证会?
四小金刚仿佛想到什么,不禁偷偷用眼神交流着。
难道这就是老师说得补全制度?
应该是的吧。
这不是为了限制我们皇庭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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